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杂志

期刊简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本刊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刊物,创办于1984年。原名《微量元素》,1992年更名为《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》。是国内创刊最早的唯一一份微量元素学科专业期刊。现被“中国核心期刊(遴选)数据库”、“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”全文收录,《中国期刊网》、《万方数据-数字化期刊群》入网期刊,《中国学术期刊(光盘版)》入编期刊,《中文生物医学期刊文献数据库》(CMCC)、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》、《中文科技资料目录—医药卫生》全文收录,并被列为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》来源期刊,《CAJ-CD规范》执行优秀期刊。    从2003年起,本刊已由原来的季刊改为双月刊,逢双月28日出刊。发表周期可由原来的6~9个月缩短至平均3~6个月或更短。为了节省审稿时间,编辑部承诺:①凡经编委推荐的具有突破性创新成果的文章,编辑部不再另找审稿人审查,优先在最近一期发表。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,部、省、市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文章,以及特别优秀的论文,本刊可优先发表。        本刊特别欢迎论点鲜明、有独到见解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论著性文章。内容包括实验研究、临床医学、预防医学、中医中药、妇幼保健、食品营养与食物链、实验技术、综述与讲座、环保、商检以及中西医结合的新理论、新技术、新成果等稿件。也十分欢迎短篇论著性论文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药品追溯码重复扫码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

时间:2025-06-18 11:14:02

在药品流通监管体系中,药品追溯码的扫码记录是验证合法性的关键数字指纹。根据现行法规,药店销售二次扫码药品是否构成“非法渠道购进药品”,需结合扫码记录的异常性质、药品来源的合规性以及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多维度分析。

一、追溯码重复扫码的法律定性

药品追溯码的设计初衷是实现“一物一码”,若同一追溯码出现多次销售扫码记录,可能涉及三种违法情形:假药、“回流药”(已销售药品被非法回收)或串换销售(以低价药冒充高价药扫码)。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98条,禁止生产、销售假劣药,而“回流药”因脱离正常储存运输条件,可能被认定为劣药;串换销售则涉嫌欺诈,均属于非法渠道购进的典型表现。

二、非法渠道的判定标准与进货责任

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12条明确要求,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资质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,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及购销凭证。若药店无法提供二次扫码药品的合法进货票据(如两票制要求的发票、随货同行单),或供货方不在其备案的采购目录内,则直接构成“非法渠道购进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药品本身为真,若扫码记录与销售记录不匹配(如A药扫码却实际销售B药),仍可能因违反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4条“药品经营应保证可追溯”而被处罚。

三、扫码记录异常的法律后果层级

  1. 行政处罚: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129条,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、货值金额5-10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。2025年7月1日后,医保定点药店若未按要求扫码即结算医保基金,还将面临医保协议解除等附加风险。

  2. 刑事风险:若二次扫码涉及假药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141条生产、销售假药罪;若为回流药且造成人身伤害,则可能构成第142条生产、销售劣药罪。

四、药店合规防御的实操建议

  1. 溯源双核查:进货时除查验供应商资质外,需同步抽检追溯码的首次扫码状态,类似“验钞机识别假币”的机制。

  2. 记录动态管理:建立扫码记录与库存的实时比对系统,异常数据自动触发预警,避免人为操作漏洞。

  3. 渠道透明化:优先选择国药、上药等大型批发企业合作,其供应链追溯体系更完善,可降低“混入非法药品”的概率。

法律监管正从“形式合规”转向“数据穿透式监管”,扫码记录已不仅是技术工具,更是法律证据链的核心环节。药店经营者需以“每一颗药都可数字自证”为标准,方能规避非法渠道的法律雷区。